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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金属制品 进口可自报自缴

时间:2017-04-27 10:23:24访问量:2130

  根据海关总署近日下发的2016年第62号公告,自11月1日起,对在全国口岸海运、陆运、空运进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第80、81、82章商品开展“自报自缴”、“税收要素审核后置”等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。

  据介绍,《税则》第80、81、82章主要为锡及其制品、贱金属制品、金属陶瓷、碱金属工具等商品。进出口企业在申报以上商品时,在预录入环节如实、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后,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服务工具会自动计算缴纳的相关税费,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。进出口企业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,可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。待税费缴纳完毕,系统接收缴纳信息后将对货物进行自动放行。货物放行后,海关对进出口企业、单位申报的价格、归类、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。

  此次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旨在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守法自律,体现“诚信守法便利,失信违法惩戒”,保障海关统一执法,可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。

  据统计,今年1-10月,泉州关区《税则》第80、81、82章项下商品共进口2463万元,涉及23家经营单位。下一步,泉州海关将进一步面向关区广大进出口企业做好海关政策法规宣传,引导企业享受改革的红利。